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水利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19〕295 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水务局,兰州新区组织部、农林水务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甘肃矿区人社局,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的通知中关于“探索县以下基层单独评审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基层水利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职改办、省水利厅人事处,以便修改完善。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水利厅
2019年8月12日
甘肃省基层水利工程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全省基层水利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扎根基层的人才发展有空间,晋升有通道,作出贡献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水利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基层、扎根基层,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而奋斗,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省县以下基层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县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下同)下列机构从事水利工程专业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才:
(一)县(市、区)及以下的企事业单位。
(二)甘南州、临夏州州属企事业单位。
(三)基层各类企业、非公组织、自由职业者。
省市属艰苦单位参照本评价条件标准执行。
上述事业单位编外聘用的人才享有申报职称同等待遇。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基层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副高2个层级,职称名称依次是:正高级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工程师对应一至四级,高级工程师对应五至七级。
第四条 本专业中级职称对应八至十级,不再制定单独评价条件标准,按《甘肃省工程系列水利工程专业职称评价条件标准(试行)》评价。
第五条 本专业初级职称(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和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由用人单位(无人事管理权的由单位主管部门)对其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认定,不再由评委会评审。其中,助理工程师对应十一至十二级,技术员对应十三级。
第六条 按本评价条件标准评价取得的职称,统一颁发加盖“全省基层有效”或“全省艰苦单位有效”职称证书,在全省基层或艰苦单位有效,与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享受同等待遇。鼓励业绩突出的人才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及全省艰苦单位有效职称。
第七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特殊评价暂行办法》的下列基层人才可不受专业、学历、论文、台阶等限制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
(一)全省做出重大贡献人才。
(二)从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
(三)全省新兴产业、身怀绝技的特殊人才。
(四)甘南州、临夏州引进人才。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八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廉洁奉公,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及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九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违背水利工程职业道德行为的。
(三)存在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十一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的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
(二)对经查实的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除“一票否决”、撤销职称外,根据或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正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本学科领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基础知识,能够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趋势和前沿动态,解决生产实践中的技术难题和科学问题,熟悉掌握水利工程专业科学研究、规划计划、建设管理和生产运行,积极促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是水利工程专业在基层的带头人。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连续主持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水利工程项目3年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3名)连续参与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水利工程项目5年以上。
(二)主持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改造,科研推广、规划设计等项目的实施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及初步设计并组织实施。
(三)主持县级及以上水利工程专业的咨询论证活动(以主办方文件为准)。
(四)主持县级及以上举办的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或本人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五)有丰富基层水利工作实践经验,解决基层水利工作技术能力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基层水利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十四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在乡村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高级工程师满5年。
第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必须在合格(称职)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称职)及其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称职)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每年的学习任务。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业绩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高质量的专业技术工作总结、新技术推广总结、项目验收报告、专利成果、承担项目的技术总结、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科研项目技术报告、工程规划、专题技术报告、施工组织设计、生产技术报告等。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开展水利工程专业工作实践等。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时,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十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镇人才任职期间到乡村服务满1年、或与乡村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及以上技术协作服务关系,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服务或技术协作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基层正常晋升正高级工程师,有评委会评审认定和评委会考核认定2种方式。
(一)评委会评审认定。任高级工程师以来,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4项(甘南州、临夏州属单位达到5项),其中第1-6项至少1项。
1.获县级科技进步一等奖(前2名)1次。
2.主持(前2名)完成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大型1项,中型2项以上;编写完成的专业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专业成果报告,大型项目不少于1份,或中型项目不少于3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或批准实施。
3.主持(前2名)完成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等的开发1项,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登记或第三方评价,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社会效益。
4.主持(前2名)完成市州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计划下达的科技创新、技术推广项目1项,通过市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评审、验收,经推广转化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1000万元或上缴利税50万元;或完成(前5名)上述科技成果近3年累计新增效益2000万元或上缴利税100万元。(附相关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审计报告等,下同)。
5.主持(前2名)完成市州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工作1项,或主持(前2名)完成县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工作2项,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评估或考核达到合格以上等次。(附相关单位的文件、任务书、验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考核结果等,下同)。
6.主持(前2名)完成的水库、河道、灌区管理规划,水利统计、水利技术咨询、水利项目稽查、水价调整、管理改革方案,除险加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安全鉴定、运行调度实施方案4项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验收或批准实施。
7.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建言献策、调研等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县(区、市)党委政府、市州相关部门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纳。
8.年度考核获得3次优秀等次,或在乡村工作获得2次优秀等次。
9.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生产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经业内2名以上同行正高级(不含小范围职称)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0.作为单位的业务骨干,培养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乡土人才,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附单位相关人才培养计划和批准文件)。
11.在3个以上专业岗位熟练工作的“一专多能”型人才,且有1项获得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志性业绩。
12.获得市级以上专业知识或技能竞赛一、二等奖。
13.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
14.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1次。
15.作为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乡村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开办电商等吸收当地5人以上连续就业3年,且聘用人员基本工资连续发放3年的。
16.在乡村工作2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1次优秀,或在州县(区、市)属单位工作2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
17.在县级以上本专业骨干专题培训中,作专题讲座3次以上的(以相关文件为准)。
18.为本专业龙头企业作技术指导工作3年以上,得到本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近3年收益(集体经济收入)连续递增均在3%以上(以相关文件和相关部门出具的效益证明为准)。
19.作为本区域公认的技术骨干或学术带头人,建立5人以上专业技术团队,并开展先进实用技术培训或指导技术人员800人次以上,或牵头组织环保实用技术现场会、培训班等30场次以上,(附相关单位的批准文件和培训计划等)。
20.任现职之前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得市州以上党委政府荣誉称号、专业竞赛和科技奖项县一等奖、市州二等奖、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人才,参考其他业绩。
(二)下列情形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
在基层工作满30年,且在乡村单位任副高级工程师满10年、在州县(区、市)单位任副高级工程师满15年,并取得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 1项以上业绩贡献的。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规定任职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基层的专业技术带头人,可破格晋升。
(一)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达到本条件标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项数,之后每破1项增加2项(其中第1-6项至少1项)。
(二)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获市、厅级科技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三等奖第1名;或2次县级科技一等奖前2名。
2.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1次。
3.其他做出突出贡献的业绩。
第四章 高级工程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范,在相关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水利科研、水利管理、抗旱防汛、河湖管理、水利统计、水利技术咨询、水利项目稽查、农村供水、水土保持、水电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站网运行及技术咨询等工作5年以上,较好地完成任务。
(二)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小型以上项目的科研、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等工作,或担任中小型工程及以上项目的专项负责人,或主持小型及以上项目全过程。能够解决项目科研、规划、勘测、设计、建设、管理等技术难题,有协调各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近5年组织过全县本专业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讲座和技术培训会等学术活动或本人在大会上发表价值较高的学术报告或专题演讲。
(四)有较丰富基层水利工作实践经验,解决基层水利工作技术能力较强,或培养、指导的中青年基层水利专业技术人才取得突出业绩。
第二十五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任工程师满5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任工程师满5年。
(三)中专毕业,在基层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任工程师满5年。
第二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及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任现职以来,完成《甘肃省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
第二十八条 学术水平能力。论文不作要求,可用体现本人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和水平的标志性成果代替论文答辩,包括:参与撰写并被采用的调研报告、技术标准、技术规程、项目设计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技术工作总结和技术创新成果等。
第二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鼓励人才通过参加培训、自学等形式提高外语应用能力。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熟练进行本专业业务操作和公文处理。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自主制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一条 帮扶基层经历。城镇人才任职期间到乡村服务满1年、或与乡村企事业单位建立3年及以上技术协作服务关系,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服务或技术协作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基层正常晋升高级工程师职称,有评委会评审认定和评委会考核认定2种方式。
(一)评委会评审认定。任工程师以来,达到下列条件标准4项(甘南、临夏州属单位达到5项),其中1-8项至少达到1项。
1.获县级及以上科技奖一等奖(前3名)1次。
2.作为专项负责人,编写完成的专业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专业成果报告,中小型项目不少于2份,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或批准实施。
3.作为专项负责人,完成水利工程招标、施工组织设计、竣工验收报告、监理规划等被采用,小型2项及以上;作为前2名编写人员,编制的标书被采纳,中型1项、小型2项及以上。
4.作为专项负责人编写的环境评价、水保方案、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等专业技术报告2项以上,并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或批准实施。
5.作为专项负责人完成的水库、河道、灌区管理规划、水利统计、水利技术咨询、水利项目稽查、水价调整、管理改革方案、除险加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安全鉴定、运行调度实施方案2项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作为专项负责人,完成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大中型1项、小型2项,并通过验收。
7.主持(前2名)完成中、小流域的水文勘测、水文调查、水文测验、水文资料整编、水情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质监测评价、水文站网规划或水文测试方法、径流试验、水文地质参数试验等研究工作2项,通过上级主管部门认可采用。
8.作为主要负责人(前2名)完成万亩以上灌区的用水管理计划制定、大中型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和实施大中型水库的运行管理、水资源管理、城市供水、农村饮水工作10年以上,且运行良好。
9.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的应用对策研究、建言献策、调研等报告或政策建议等智库研究成果,被县(区、市)党委政府、市州相关部门以文件或公函的形式批示、采纳。
10.年度考核获得2次优秀等次,或在乡村工作获得1次优秀等次。
11.解决了本行业、本领域、本区域、本单位的生产技术难题,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经业内2名及以上同行高级专家(不含小范围职称)签订诚信承诺实名举荐。
12.作为单位的业务骨干培养了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或乡土人才,其中至少有1名获县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附单位相关人才培养计划和批准文件)。
13.在2个以上专业岗位熟练工作的“一专多能”型人才,且有1项获得县级及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志性业绩。
14.获得市级以上专业知识或技能竞赛三等奖1次。
15.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
16.在脱贫攻坚、乡村振兴工作中,获乡镇以上党委政府表彰1次。
17.作为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乡村创办家庭工场、手工作坊、乡村车间、开办电商等吸收当地4人以上连续就业2年,且聘用人员基本工资连续发放2年的。
18.在乡村工作15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1次优秀,或在州县(区、市)属单位工作20年以上且年度考核获2次优秀。
19.作为本单位公认的业务骨干,开展本专业技术培训2次(附相关单位的批准文件和培训计划等)。
20.任现职之前工作业绩突出,曾获得市州以上党委政府荣誉称号、专业竞赛和科技奖项县一等奖、市州二等奖、省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人才,参考其他业绩。
(二)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
1.在基层工作满25年,且在乡村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0年、在州县(区、市)单位任中级职称满15年,并取得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1项以上业绩贡献的。
2.硕士研究生毕业,在乡村工作满5年、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年度考核均合格且有1次优秀的。
第三十三条 下列情形由工作单位(没有人事管理权限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考核认定或直接聘用高级工程师。
(一)博士研究生毕业,在州或县(区、市)属单位从事水利工程专业工作满1年可考核认定为高级工程师。
(二)博士研究生毕业,在乡村从事水利工程专业工作的可直接聘用高级工程师。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破格内容。主要是指:凡不具备规定学历或达不到规定任职年限(规定了专业总年限的包括专业总年限),但业绩贡献突出,是基层的业务骨干,可破格晋升。
(一)破格申报。任现职以来,达到本评价条件标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正常晋升业绩贡献条件标准项数,之后每破1项增加2项(其中第1至8项至少1项)。
(二)直报直评。任现职以来,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或获市、厅级科技一等奖前7名、二等奖前5名、三等奖前3名;或2次县科技一等奖前3名。
2.获市州级党委政府表彰奖励2次。
3.其他做出突出贡献的业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
第三十六条 申报基层水利工程专业技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如果所在单位主专业不是水利工程专业的,需从事水利工程专业工作满3年以上,且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实践证明能胜任水利工程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再限定申报人员所学专业必须与水利工程专业一致或相近,只需本人从事专业(岗位)为水利工程专业即可,今后再晋升高一级职称时,非水利工程专业学历予以认可。
第三十七条 基层人才在工作后取得高学历专业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不一致的,在申报与现职称岗位专业一致的高层级职称时,可按工作期间取得的最高学历对待,专业年限连续计算,不再折算。在乡村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州县(区、市)属单位工作时间,但不得将县(区、市)属单位工作时间计算为乡村工作时间。
第三十八条 除甘南、临夏州属单位外,其他基层企事业单位的党政领导在申报职称时可按专业技术岗位对待。基层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人员,可在原单位按规定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 本条件标准的有关业绩,必须提供经过单位公示的原始佐证材料。“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业绩做支撑。“其他做出突出贡献的业绩”指相应级别名次的竞赛、标准、项目等。2016年底前和2017年后的科技奖项、荣誉称号、项目课题、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以上”“以下”均含本级别。
第四十条 公务员调入基层企事业单位后,5年内初次申报评审职称,可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参评相应层级职称。省、市属单位专业技术人才调入基层单位工作,服务3年以上,可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基层人才调到省、市属单位后,原获得的“基层有效”“艰苦单位有效”职称视为达到申报全省范围有效职称的业绩贡献条件标准之一,在获得全省范围有效职称后,前后职称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第四十一条 本条件标准规定的任职年限均为正常晋升年限。本条件标准下发前,在基层工作的中专及以上学历人才,均可在正常晋升年限内享受1次提前1年申报政策。今后到基层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最后一次取得用人单位考核认定职称后,下一次正常晋升职称均可提前1年申报。破格申报时,可将“提前1年申报”扣除衡量。
第四十二条 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技能人才,继续按我省聘用制专业技术干部职称政策申报评审职称。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定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同等对待。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符合本评价条件标准的人才,可分别申报工程系列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称。获省部级以上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原则上可参考申报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评审。
第四十三条 原则上不要求基层人才著书立说、刻意追求科研项目,但对少数善于研究思考、创造发明、技术革新等创新能力强的人才,取得高层次高质量的科技奖项、发明创造、项目成果、技能竞赛获奖、论文等业绩,仍可作为评审的量化业绩成果,业绩突出的可申报破格评审。
第四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省人社厅《关于全省县以下基层单位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的指导意见》(甘人社厅发〔2018〕28号)等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